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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吉财预[2008]147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二道白河支行: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08]10号、《 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预[2008]23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 财预[2008]3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25%部分)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25%部分)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地方20%(暂列省级收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央60%、省级20%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中央20%(待分配)部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20%”。
国库部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