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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5]12号                                                    1995-02-14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9号规定“穗国税发[1995]12号通知所附《广州市个人承包、承租“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表》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出租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出租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凡是由单位统一经营,能够监督和控制所属的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出租业务收入,且帐册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营运收入记帐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的单位,实行查帐征收各项税款。
二、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出租业务的单位,凡不能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完整的客运出租小汽车营运收入、经营成果的单位(包括由个人全承包或半承包、个人承租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由私人供车、私人带车或以单位为名实为私人车辆挂靠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以下均简称“出包、出租单位”),由于出包、出租单位无法监督和控制承包、承租者(包括个人供车、个人带车挂靠者,下同)的营运收入,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收入和平衡税负,将继续实行全市统一核定纳税营运收入额,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