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财〔2009〕3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同直属分局:
最近一些市请示和询问在财产税征收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期间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应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开发建设期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开发建设至开发建设项目完工(含竣工)。在此开发建设期间应按其全部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项目完工后至房地产全部出售期间,对未出售部分和已经出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铵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外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房地产托管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企业房地产实行委托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仍应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人员”的界定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