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人社发〔2024〕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中省直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齐齐哈尔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实施齐齐哈尔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为新时代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领军人才梯队是培养、吸引、使用、储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项工程,聚焦基础应用研究、重点产业领域、特色专业学科和关键核心技术,通过年度新建、梯次培育、动态调整、持续培养等方式,培养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集聚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和梯队。
第三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优势、团队培育的原则,坚持梯次递进、周期培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领军人才梯队一般依托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组建。普通高等院校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参照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确定,其他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有关国家部委编制的相关行业学术目录确定。
第五条 领军人才梯队可分为省、市(地、厅、局)和县(市、区)三个层级,市领军人才梯队在县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省领军人才梯队在市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
第六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设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技术)条件。应在相关领域区域或行业内具有学术(技术)影响力较大、创新创业能力较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氛围浓厚等显著优势,有3-5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二)平台条件。一般应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创业环境、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等条件。
(三)人员组成。市领军人才梯队一般由1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2名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成员1-3名,骨干成员若干名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七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组成人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矢志爱国奋斗,立志振兴龙江,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和职业道德,学风、作风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紧跟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第八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我市各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先代表,具备成长为该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潜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有以第一作者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等代表性科研教学成果,受到业内高度评价;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市级以上奖项;或主持制定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实现重大技术革新;或在省和市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从事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且在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省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创办企业在市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二)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学科(专业)特色;或扩大学科(专业)优势,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新建市领军人才梯队的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带头人的得力助手,是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业内认可的成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市内先进行列,近五年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教学研究成果、出版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或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参与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主持过市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且在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创办企业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区域、行业有一定学术(技术)影响力,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长为梯队的带头人。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新建市领军人才梯队的后备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第二后备带头人申报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成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第三梯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学术思想活跃,基础理论扎实,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合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能在一定的培养期内成为本梯队的骨干,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且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担任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梯队发展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研究方向,不断深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梯队赶超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加强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对接省和市内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课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落地转化;带领梯队积极开展、主动参与专家服务基层等各类公益性活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四)负责梯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统筹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与审核。
第十三条 市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核心成员和骨干力量,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带头人制定梯队发展、人员培养和使用等规划,实施梯队成员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协助做好梯队相关工作。
(二)保持较强的进取精神,勇于承担各类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
第十四条 选拔具有培养前途的人员作为市领军人才梯队第三梯队成员,其条件可参照后备带头人适当放宽,是后备带头人的备选力量,其职责是配合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并积极承担梯队创新研究工作。市(地、厅、局)和县(市、区)层级梯队和成员的条件及职责,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省领军人才梯队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开展市领军人才梯队设立工作,市领军人才梯队原则上在我市中省直单位、市直单位建设的梯队以及具有1年及以上培养期的县(市)、区级梯队中选拔。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主管单位和中省直单位分别负责本地、本系统和本单位申报市领军人才梯队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条件、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中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新建梯队按照当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的具体要求,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县(市)、区级梯队设立工作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开展。非公经济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申报,由其所在地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