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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80号 2005-5-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层级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局将按照税种纳税评估的要求,制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提供资料稽核的基础模型和分析方法,定期编发纳税评估典型案例,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结合全国税收普查资料和行业信息,为基层提供纳税评估参考税负。各省辖市局要充分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和“一户式”管理软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本地实际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指导基层开展评估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用废企业用废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耗用率等特定行业物耗率和专项参数的收集,及时为基层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建立纳税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分析制度,加强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要根据信息中心分析、筛选的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及时向上级评估管理部门反馈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根据评估实践完善各类纳税评估参数指标。
二、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部门协作机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