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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牡丹江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如供热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及行业特点,企业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

  (一)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1.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2.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兼顾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者实现特定功能,力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特定功能的有机统一,逐步达到以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功能实现和作用发挥。

  (二)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确定,社会效益优先,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三)金融类企业。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四)文化类企业。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

  第五条确定工资总额。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六条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企业确定的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应选择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一)对商业一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二)对商业二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对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四)对金融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

  (五)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第七条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四)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增加或减少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根据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一)对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二)对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四)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清算应使用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对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根据本企业薪酬策略,可参考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十二条确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战略规划,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符合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等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进行预测,在合理幅度内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以及存在重组改革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