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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
创投基金,以下统称
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
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
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
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
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
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
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8〕55号
)规定条件的,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
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
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
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7]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2]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4]229号]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资[2015]39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总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00
[国发[2016]5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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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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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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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