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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9月20日              穗地税发〔2004〕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78号 规定,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废止,第五点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
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抓好主体税源征管的同时,抓大不放小,要针对地方税收征税对象多元化、零散税源易漏难管、征收成本高的现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委托代征的优势,加强对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维护税收秩序并方便纳税人纳税。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根据有利于对零散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困难或者有利于税款征收或税源分散、异地缴纳、难于控管的地方税收,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均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委托代征办法。
三、委托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
(一)委托单位
必须是区级(含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
(二)受托代征单位
对于“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银行账户,守信用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一定控管手段”的单位,由各区(县)局按从严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考虑与受托方的信息交流以及税源监控、制约措施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属地征管的受托代征单位。受托代征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对于税源较大,有条件的受托代征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化的代征系统,实现和地税局的联网,并提供各种涉税明细数据。
鉴于对自然人的委托代征管理难度较大,风险较高,在条件未成熟时,暂不委托自然人代征地方税收。
四、委托代征协议及其有效期限
(一)委托代征协议由区(县)局按照或参照省局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使用。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续签委托代征协议。
五、职责分工
(一)市局机关的工作职责
1.征收管理处负责委托代征各项业务事项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对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有关发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对基层征收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委托代征情况进行检查工作;负责审批受托单位代开发票申请。
2.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税务管理处各自负责经管税收需要委托代征的事项,确定需要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负责对有关税收的政策解释,指导基层征收单位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3.计划统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的结算;指导基层征收单位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领用税收票证的管理和票证检查工作;协调委托代征过程中涉及多个区(县)局税源分配的问题;负责委托代征税收入库的跟踪管理和信息反馈。
4.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有关委托代征的法律文书、协议约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
5.信息中心负责根据有关处室提出的业务需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业务需求,并要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
(二)各区(县)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确定。
2.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草拟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填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
3.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管理和发票供应管理工作。
4.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5.负责辅导和培训有关代征人员。
6.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收出现比较严重问题,如受托代征单位携款潜逃、货物运输代征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等现象,应终止委托代征,并及时移送有关稽查局进行处理。
7.负责指导受托代征单位开设代征税款专户,并对该专户进行监管。
(三) 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各稽查局在开展税务稽查过程中,将受托代征单位代征业务纳入日常稽查工作范围,积极配合各区(县)局的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对区(县)局移送的有关委托代征案件,要认真、及时地进行稽查,必要时应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
(四)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加强宣传委托代征工作对维护税收秩序和方便纳税的意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反馈纳税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3号

发文日期:2004-0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意见》 ( 粤地税函[2013]619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将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修改完善为《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仍按原协议规定的期限继续履行,但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代征税款的安全。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参考式样)。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代征人税务管理底册。

4.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不得拒绝。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个人代征地方税收。

第三条 下列税收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代征: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的税收;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三)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第四条 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五条 实行委托代征的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方式由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按规定委托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下列关系确定代征人: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其他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关系;

第八条  受托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恪守信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受托单位的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确定代征人,经县以下税务机批准后,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的名义委托,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见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时,应编排证书序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参考式样见附件2)。协议书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代征的范围和项目:

(三)代征的税种、计税标准(税额)及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委托税务机关和受托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代征时限;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违约责任包括:委托方未履行辅导、及时通知政策变动、提供中报表、完税凭证、支付手续费等的责任;受托方的逾期申报、逾期解缴、损失税款、应代征而不代征或者少代征税款、丢失完税凭证等的处理办法以及经济责任等。双方可以约定,当受托方逾期解缴税款时,委托方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后,税务机关应填写《代征人税务管理底册》(见附件3 )。

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账户。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应按协议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受托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账簿,建立纳税人的档案,定期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应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

受托单位是税务机关的,委托税务机关与受托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定期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受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受托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单位不得坐支税款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因代征人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顶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受托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件4),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