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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11]194号      2011-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穗地税发[2014]42号文,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期我局制发了 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部分基层单位反映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下简称附征率)适用范围的问题
144号文”规定的附征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包括三区两市)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经营业户),以及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个人。
上款所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关于生产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