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事项资料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事项资料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6-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事项实行资料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采集,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一)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除变更“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信息以外的变更税务登记。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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