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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3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第二之(一)涉及企业所得税带征率废止;改按穗地税发[2005]297号文和穗国税发[2005]270号文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一点第二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近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印发《广州市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下发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非查帐计征的本市注册业户的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的所接的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量不大,特别是工程项目地点较为分散(多个区都有工程),因而开票较频繁、使用的发票量较大,按“46号文”规定,纳税人须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逐次申请开具《通用发票》,操作上比较困难。为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经研究,现对“46号文”作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转包人收取分、转包工程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转包工程款或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转包工程的,则在分付分、转包工程款的当天。

(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未含设备价款,而施工单位所安装的设备价款并未计入计提工资含量的安装工程产值内的,则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价款的资料。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按“46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口径)凡不具备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一律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改按定率征收,即按企业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入额依2%带征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在2000年1至3月取得的建安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业户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非查帐计征的本市注册业户(按“46号文”第四条口径)和外地来穗办的施工企业(对以上两种业户,以下简称“本文特指业户”)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应按工程收入带征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中方人员0.4%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的我市地税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本文特指业户”必须如实申报全部的工程结算收入,地税征收机关通过有效方式审核后依适用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税征收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有瞒报外区结算收入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供应《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

三、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一)“本文特指业户”凡承接机构(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外区工程项目的,应到我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或其受理点填报《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