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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1999-02-12                                                   穗地税发〔199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我局已以《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33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了规定。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购买中国境外保险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工资、福利、奖励或保险政策(计划)、保单、缴费凭证等资料。按照“通知”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附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如按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到其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还应报送登记(备案)的资料。

二、凡企业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为雇员购买的境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