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
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依照
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对
国税发[1996]165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对
国税发[1996]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