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6]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的时间问题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6〕135号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