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牡政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9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慈善关爱等政策和资源,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不断提升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倍加关爱。要对儿童优先保护、优先保障,把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放在民生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推进工作过程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强调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要依法为困境儿童明确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分类保障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孵化培育服务于儿童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使困境儿童在全社会关爱下幸福生活。
4.坚持突出重点,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5.坚持政策衔接,与我市现行孤儿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相衔接,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政策资源,实现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科学、优化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成长生活更有尊严。
二、困境儿童范围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标准执行,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同时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于流浪无着的困境儿童要及时给予妥善的临时安置,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执行。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行为,实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动态管理,形成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加强政策衔接,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鼓励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儿、弃婴,并为被收养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年满18周岁,逐步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障。
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实施医疗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资助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当中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100%比例给予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人员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60%比例给予资助。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困境儿童医疗费用给予慈善救助。积极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孤残儿童提供手术矫治和康复。
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康安医院、市南山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公安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开展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公安部门对流浪、弃婴、打拐解救和受虐解救儿童要做好体检和DNA信息录入后再向民政部门移交。
(三)加强康复服务保障。
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健全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和治疗康复的衔接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加强0-6周岁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并将0-6周岁的脑瘫儿童康复基础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需要装配康复器具的困境肢体残疾儿童全部纳入“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等公益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和残疾人保障政策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保障服务,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四)强化教育保障。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儿童,给予教育资助。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0%给予加发。
建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通过进入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困境残疾儿童就学问题,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12年免费教育。
落实非黑龙江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做好转(入)学工作。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充分发挥市儿童福利院在儿童保护中的“兜底”作用和对残疾儿童“养治教康”的专业优势,积极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养育辅导、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强困境儿童职业教育救助。
(五)加强成年后就业创业。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就业部门对困境儿童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落实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项目推荐、专家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并将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跟踪服务。对困境儿童成年后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困境儿童成年后未就业有困难的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纳入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加强解决住房保障。
妥善解决困境儿童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对于有房产的困境儿童,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对有困境儿童的农村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优先保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七)加强监护保障。
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在选择监护人时,要严格遵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好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于儿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可由公安机关将儿童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负责帮助当事人妥善完成将子女依法委托给亲属等自然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临时代养安置。
对于监护人确实无力抚养的儿童,可通过依法转移监护权实施亲属抚养、机构养育或通过收养对其进行永久安置。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学校及公安派出机构等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监督和干预。公安机关要积极为困境儿童建立户籍身份。
通过完善依法收养,规范家庭寄养,倡导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推行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建立替代养护制度。
(八)加强关爱保障。
要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楼栋、家庭延伸,实现困境儿童心理教育、辅导率达100%。着重完善困境儿童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完善社区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制度,提高社区服务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向困境儿童倾斜,建立信息共享渠道,提高精准帮扶度,提升困境儿童的幸福感。
四、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充实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集儿童福利服务和救助保护为一体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办牵头,教育、公安、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