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4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8-03-29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
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
|
2.8吨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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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吨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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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附件2
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养殖种类 |
生猪出栏 (头) |
蛋鸡存栏 (羽) |
肉鸡出栏 (羽) |
奶牛存栏 (头) |
肉牛出栏 (头) |
肉羊出栏 (头) |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
≥500 |
≥10000 |
≥50000 |
≥100 |
≥50 |
≥300 |
附件3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 |
100以下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
100-300 |
污水 |
150/月 |
||
废气 |
66/月 |
|||
300-500 |
污水 |
430/月 |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 |
污水 |
720/月 |
||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张)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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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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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指标按实际情况计算。 |
附件4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
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行业 |
污水排放系数 |
备注 |
住宿业 |
用水量的92% |
住宿业指“纯住宿业",不包括住宿业中的餐饮、美容美发、洗浴等附属经营活动,附属经营活动另算 |
餐饮业 |
用水量的88% |
|
洗染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
理发及美容保健 服务 |
用水量的95% |
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
洗浴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
摄影扩印服务 |
用水量的95% |
|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 |
用水量的95% |
|
医院和其他医疗 机构 |
用水量的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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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注: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道路硬化措施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边界围挡
4.2.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4.3.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