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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省内各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2号,规范我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见附件1):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付汇申请书和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中、外文对照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三)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外国居民身份证明;
(六)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八、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该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对于申请付汇项目已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地税机关在收到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需要进一步审核确认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