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44号 1997-03-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文中营业税内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涉外石油税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海洋石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顾包海洋石油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外国承包商在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执行。对外国承包商承包的应税劳务,凡劳务发生地涉及境内境外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征税
二、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华销售货物的税收问题
(一)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在境外向境内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代石油公司在境外采办货物,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税。
(二)在华无机构的承包商除销售货物外,同时按合同规定提供安装,装配等售后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197号
)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外国承包商通过其在华机构向石油公司供应货物或提供劳务,不论发票由境内或境外机构填开,均应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照章征税。
三、关于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外籍雇号个人所得税福利项目的扣除,仍按《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0]345号
)以及《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