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44号 1997-03-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文中营业税内容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涉外石油税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海洋石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执行。对外国承包商承包的应税劳务,凡劳务发生地涉及境内境外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征税
》 ( 国税发〔1995〕197号
)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 ( 国税函发[1990]345号
)以及《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