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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让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