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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2号 1999-01-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工作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4]65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3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包括来源于香港、台澳地区的所得。

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一>)。

三、对纳税义务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计税时,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项目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既分国(地区)又分项”];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即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分国(地区)不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