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9月12日 穗地税发〔1996〕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一点、第四点“各区国土、房管局发证办,在受理房地产权属继承、赠与转让案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必须通知继承、受赠人到广州房地产大厦四楼F—031室(即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点”服”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代征点及各协同部门(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以出售方式转让个人
房地产的,首先应核定其增值额,增值额的计算是按转让
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含实物折价),减去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经核定无增值额的,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为了进一步明确对私人出售旧房的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6]174号
)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私人出售旧房有增值,但初步估算增值率在50%以下的,按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6]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