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景德镇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赣地税文[200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景府函[200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一类地段
1.东至皖赣铁路线(新桥—火车站);
2.南起浙江路(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火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