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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5月8日 穗地税发〔200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二点第2小点:“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实行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支付办法后……”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省级机关单位(名单见附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粤地税发〔1999〕61号)第六条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即:属于省财政厅统一支付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代扣代缴;属于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的部分则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