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综〔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根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0〕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牡丹江市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等,采用“实体仓+虚拟仓”的模式,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配置,盘活资产;
(二)分类管理,物尽其用;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三)指导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做好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会计核算和清查盘点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做好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工作,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做好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相关信息;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七)通过处置、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公物仓长期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资产中心应当建立下列公物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实物账卡管理制度,定期查验、及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价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情况。
(三)清查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情况,发现资产出现霉烂、变质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予以处置。
(四)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平台岗位操作职责、权限,及时维护更新信息平台数据,确保公物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五)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过量占用、长期不使用等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时需要上缴公物仓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
(五)临时购置的资产。经批准,市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六)借用期限已满的资产。
(七)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 对应当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季梳理统计本单位闲置资产,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闲置资产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确保资产应入尽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四)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由合并后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五)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剩余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六)市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查盘点,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调拨手续,移交公物仓管理。
(七)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原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资产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调剂资产入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模块提交资产入仓申请,上传资产实物图片,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调剂资产入仓调剂使用前,资产实物继续由原产权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资产出仓前安全完整。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调剂和出借、出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资产使用手续。
(一)调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经市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会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无偿调拨公物仓内资产,由申请使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无偿调拨申请,财政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双方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申请单位依据调拨单据入账,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原产权单位依据调拨单据核销相关账目。
(二)出借。市级临时机构和市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出借;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借用期间要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按照以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