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9月11日 穗地税函〔2008〕2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中
土地增值税的属地征收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顺利开展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就
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土地增值税属地征收管理的具体衔接问题
177号文从2007年7月1日实施后,
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改为
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明确
土地增值税管辖权移交准则为:
(一)2007年7月1日前,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继续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和清算。
(二)20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