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解答》 ( 沪国税流[1996]55号)规定,第七点的规定相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第一、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一、三、六至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一、三、六至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一、三、四、六至十条、十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一、三、四、六至十条、十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00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二、问:文物商店、拍卖行销售货物能否比照寄售商店的销售业务,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考虑到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与寄售商店、典当业的销售相类似,因此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字画,拍卖行代理拍卖的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商店销售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国家执法机关罚没的物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商店必须将这部分罚没物资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问: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物品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
四、问: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如何确定?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其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6%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五、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货物可以按6%征收率征收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专用发票如何开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不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既有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又有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