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支持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长春全面振兴新突破的总体部署,大力发展数字产业,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积极引培数字产业经营主体。对新引进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龙头企业,落位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两年内连续提档的,补齐差额。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国家部委认定榜单的数字产业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的,补齐差额。引进的国内独角兽企业、市域企业进入独角兽企业行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引进企业开展生产基地、研发基地、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建设,以及投入数据中心、算力中心核心设备的、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按照建设期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三、鼓励开展数字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引进企业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并负责园区招商的,入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地分支机构并表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经过认定后,给予园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提档晋级的,补齐差额。
四、大力拓展数据要素应用能力。数字产业企业在开展数据标注、数据分析处理、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等数据开发加工产业基地建设、运营的,享受数字经济园区同等政策;数字产业企业将自身引进服务外包业务交由基地内企业完成的,按照引进成交业务额的5%对业务引进企业予以奖励;引进业务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数据进场交易,未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合同在长春数据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对采购方按合同内数据交易总金额的3%进行补贴,经长春数据交易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