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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精神,保障“营改增”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持我省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在省内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四、省内个体运输户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我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