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187号 1996-07-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10]68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个体医生行医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医生行医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个体医生,应自领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