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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9日)深府〔2003〕230号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切实做到依法治税,加强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精神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41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契税“财政贴费”政策。市财政不再安排契税“财政贴费”资金,契税收入据实列收。
二、分类分档适用契税税率。
(一)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必须缴纳契税;
(二)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包括普通商品房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暂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全部由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负担;
(三)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别墅、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
(四)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行为,同样照章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4.以补偿征地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土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