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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128号 1997-06-0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为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8号文、国税发〔1996〕214号文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本规定第二点所述的纳税人如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收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四)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四、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应自税务机关发出《外籍个人重新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10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

如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然存在上条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资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及企业投资规模等因素,核定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