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日印发的《哈尔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哈市监规〔2019〕2号)废止。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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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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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 首次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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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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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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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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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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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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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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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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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备案表
编号 |
(变更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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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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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
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所填写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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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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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文化程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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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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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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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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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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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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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食品类别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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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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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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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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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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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时请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
备案编号: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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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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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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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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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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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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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消备案登记表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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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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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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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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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备案
具体情况 |
□主体资格依法终止 |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 |
申请人: 备案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以下同)备案管理,规范食品小经营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食品小经营备案的申请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食品小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不提供堂食)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面积(应小于等于20平方米)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形式开展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对于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米且能够达到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条件(经营面积应小于等于30平方米)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现制现售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食品小餐饮核准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备案。
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餐饮机构内的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也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按照食品小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业态为: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
第十四条 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零售、特殊食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第十五条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登记机关可不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信息采集表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如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备案,制发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四章 备案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应当载明: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网络经营情况、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部门及印章。
第二十二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销售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表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五章 变更、补办与取消
第二十六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取消备案表。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取消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补办并做好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食品小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分级管理,参照《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校外托管机构按照风险分级D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备案表之日起30日内,参照《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备案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备案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小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小经营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档案,将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的有关材料、发备案表情况及时归档。并向社会公示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八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备案信息采集表
小经营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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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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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小经营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小经营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
主体业态
(三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新办不用填写,填写备案变更事项)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小经营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备案
变更信息采集表
备案编号(原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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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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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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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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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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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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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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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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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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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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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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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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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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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8.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9.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0.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1.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2.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小超市(小食杂店)、现场制售备案取消表
小经营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
备案编号 |
|
受理部门(盖章):
备案取消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6.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5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
□ 首次 □ 变更
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基本情况(样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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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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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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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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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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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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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工场所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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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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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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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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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变更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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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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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要求,现提出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申请,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人员分类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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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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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设施设备登记表(样表)
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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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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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样表)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文本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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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样表)
备案编号: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者 |
|
经营场所 |
|
经营项目 |
|
备注 |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样表)
名 称 |
|
备案编号 |
|
经营者 |
|
经营场所 |
|
备案取消
具体情况 |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 |
□依法应当取消备案 |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