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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8年12月15日    税三(1988)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第一点(一)“资金账簿计税贴花的方法;”(七)“确定各类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为:1.工业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18.除上述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组成,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企业营业账簿设置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关于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资金账簿贴花问题:
(一)资金账簿计税贴花的方法:
记载资金的总分类账,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为计征时间,即以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账面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贴在一九八八年的资金账簿的首页右上角),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的金额,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
(二)资金账户与其他账户同记在一本总分类账上的,按资金总额计税贴花。不按其他账簿贴花。
(三)对资金账簿贴花,原则上按独立核算企业的资金总额计税贴花。对实行以总厂、公司、集团等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资金账的资金总额已由统一核算单位全部汇总贴花的,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帐不再重复按比例税率花。
(四)联营企业的资金账按规定贴花。
(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资金账簿,应按税法规定计税贴花。账上记载的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应按注册资金计算贴花。如未建账的应督促建立账簿。
(六)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七)确定各类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为:
1、工业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营商业企业包括: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接受流动资金投资、特种储备资金。
3、金融企业包括: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外汇信贷基金、集资入形成的信贷基金。
4、国营农工商企业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自选补充的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转入的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5、国营运输企业包括: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上级拨入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
6、外贸企业包括:国家拨入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公私合营私方流动资金。
7、邮电企业包括: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基金、上级拨入流动基金、特准储备资金。
8、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定额流动资金中的流动基金、外单位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