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134号发文日期:1995-04-0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
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
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