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09 津地税地〔200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征〔2006〕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第九条及其附件四《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附件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
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市征收
土地增值税。现将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
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
条例》、《
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
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为简化征管,对我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营业税的征收基数为基点)预征
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普通住宅,按照我市定期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掌握。包括三项指标,即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容积率、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见附件一)。
四、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企业,凡能够通过其会计资料正确计算增值额的,可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后,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该项目的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
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其他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