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账贴花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88号 199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地税局、各主管局(公司):
本市地方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均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律按照财政部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为此,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和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应作相应调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的贴花总是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企业)依照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的资金帐簿,应在启用时,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