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1]167号 2001-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 ( 苏国税发[2007]2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可以邀请各待业定期定额户代表参加。
第五条 定期定额采取“分级定位、量化定额、民主评议、系数调整”的核定方法。
第六条 分级定位是指对定期定额户分行业按区域划分编组,在组内按经营地段繁华与否(土地等级、地租高低)、经营设施的优劣、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环境的好坏、经营品种的多少等划分等级(一般可分若干等,每等再分为若干级),对于每一个定期定额户,在没有直接确定营业额之前,或根据其经营地段和经营状况确定其相应定额等级。
分级定位时,下一级最高定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级最低定额。
第七条 量化定额是指地税机关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行业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科学分析、比较和研究,找出对该行业经营成果的相关度最高的若干个生要素(以下利令智昏“定额指标”,如投入资金、经营面积、摊位数、从业人员、经营品种、单价、水电等能源用量、生产经营设备数量等)与其经营成果之间的相关性(比例关系)进行调研和评估;最后随机选择该行业不同经营等级的若干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典型调查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对该级别户的经营成果与定额指标之间相关系数(以下称测评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测评标准和定额指标的数量相应计算出该等级业户的最低定额水平。
第八条 评议是指各级民主评议组织按照分级定位、量化定额的管理要求,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地段、经营等级的划分标准、对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的定额测算方法、业户定级方案、测评标准的合理性等进行讨论和评议。
第九条 系数调整是指对少数受定额指标以外的因素影响较高大、经营情况较差,达不到最低定额标准的特殊经营业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调整其定额,系数高速的幅度一般为30%以内。对某一等级的定期定额户而言,实行系数调整的户数一般不超过该等级业户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