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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161号 2002-08-26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2]24号有关规定计征堤围防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项目中填列“外贸公司”的属于外贸企业范围。

二、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其他事项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 》 ( 穗地税发[2001]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穗价[2002]126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2年7月1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