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8]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减免税审批,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事实、依据进行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文书范本等,应当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公布按省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依照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
第七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10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减免税申请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送相关业务处室。
未经省局办公室接收登记的减免税申请不得办理。
第九条 主办处室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应当说明:减免税的事由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同意减免,减免的税种、税额及期限等。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需要核实的,主办处室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完成,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办处室审查后将下列材料送审议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核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