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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明电〔2001〕3号公布 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01]37号,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一)。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退税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