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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青岛市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及时进行联合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青岛市税务局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将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其中,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