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外〔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22号
)规定,现将有关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地税必须同时在《税务证明》上盖章
各地税局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时,必须有国税局加盖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只涉及国税业务的,各地税局也必须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地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二、涉及多次支付的管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份合同多次支付,主管地税局应在第一次受理后做出征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界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再次申请支付,并已按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足额缴纳税款,各地税局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三、关于支付金额范围的管理
各地税局应在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时认真审核所支付金额是否在合同、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超过支付金额总额的部分不予受理。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
各主管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负责此项工作的受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 , 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同时加盖支付单位(个人)公章;
2. 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非居民管理中已经提供该资料的可不必提供此资料)
3.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