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
根据部分地区在征收资源税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征税范围,解答明确如下:
一、铝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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