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府[1990]88号 1990-10-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废止《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等8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规定,本文于2012年1月13日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水电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台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属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维护费。
第三条 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加工修理、进出口贸易、邮政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各类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