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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月25日 穗地税发〔199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原广州市税务局先后于1993年、1994年分别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分工的通知》(税外〔1993〕529号)和《关于代收代缴消费税、扣缴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税一〔1994〕169号),这两份文件曾就总包、分包、转包建筑安装工程的税收征管分工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内资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征管分工不尽相同,产生了一些矛盾,一些建安工程未实行源泉扣缴,导致了税收的流失。为此,市局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纳税人承包建安工程的税收征管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工程所在地在广州市区的:

(一)在广州市区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资企业、国内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包括在外地及广州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承接(包括总承包和分、转包)的建安工程,由各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以上纳税人承接的分、转包工程暂不实行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在外地及市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承接(不包括分、转包)的建安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三)在外地及市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承接的分、转包工程:

1.从在广州市区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资企业和国内个人以及在外地及市属县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在广州市区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企业的总承包工程中承接的分、转包工程暂不实行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2.从在广州市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总承包工程中承接的分转包工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并由总承包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3.从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总承包工程中承接分、转包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并由总承包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如总承包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不含分、转包)的建安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建设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市地税一、二、三分局时,则由市地税对外分局征管)征管。如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由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五)境外单位和个人承接的分、转包工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