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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联合奖惩的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各部门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夯实政府部门责任、明确监管职责、细化责任分工。

  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防范风险。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二、监管主体与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市级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行为性事项监管。

  (二)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四)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各监管部门在2020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卫健部门前置审批的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登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五)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各环节自律,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七)社会力量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机制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