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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1月13日        穗地税发[1995]139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84号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含四个县级市,下同),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开发经营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