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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3]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3]7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确定问题。建制镇是区别于自然镇而按行政区划规定设置的镇的总称。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1984]165号)精神,我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镇,就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建制镇。
二、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镇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对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明确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因此,镇的范围应包括镇所辖的所有行政村。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5%。但对设在城市和镇所属范围内的边远农村的规摸不大的乡村企业,可根据省税务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