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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财规〔2025〕2号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哈尔滨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哈尔滨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国有农场改革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项目储备、实施、验收等工作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国有农场的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国有农场内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自来水改造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地方国有农场内的公共厕所建设、场区内部及职工居住区内垃圾处理以及垃圾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无关的支出;实施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农场债务。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省下达我市市区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的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国家、省、市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

第九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巡视巡查监督发现问题等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其中:对于上年度专项审计、巡视或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测算分配时按照问题数量扣减资金,每个问题扣减20万元,不设上限,扣减资金全部分配给实施好的区。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分配选取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含地方国有农场个数、农场农工人数、农场耕地面积等),权重为75%。基础资源因素以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的数据为准。

(二)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为25%。绩效评价因素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复后,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附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及资金指标文件,及时拨付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库管理,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提高入库项目的质量。对于各区所属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行地方国有农场申报、区农场主管部门推荐、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市财政局备案的流程进行管理。对于市司法局等市直部门所属地方国有农场的公益设施项目,实行地方国有农场申报、市农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市财政局备案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所属地方国有农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地方国有农场报送的公益设施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确定公益设施项目的概算或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确定,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实施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金额、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成时间等。各区项目备案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对拖延报送和无故不报的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将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公益设施项目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是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和管理,指导地方国有农场编制公益设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资源禀赋,立足长远,因地制宜编制建设规划,提高项目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序推动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全面、均衡、快速发展。

(二)广泛覆盖,农工受益。充分尊重地方国有农场农工意愿,合理确定公益建设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建设农场急需、农工急盼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三)实事求是,多元投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方式。鼓励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匹配建设资金,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勘察设计费、评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项目中列支,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

第二十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许变更或办理工程增项。经论证确需变更或办理增项的,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不得跨农场或超农场范围实施,农工庭院内的建设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对于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建设、当年竣工,不得跨年度实施。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资金结余的,由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收回资金,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用于其他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实施地方国有农场公益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归地方国有农场集体所有。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建设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区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