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
2006.06.01 辽地税发〔2006〕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最近,省政府相继下发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 (
辽政发〔2006〕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
辽政发〔2006〕20号)。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成立“落实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
资源税政策调整领导小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兼任,负责全省政策调整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也要按照要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提请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具体负责同级税收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业务指导、税源测算、资料普查、宣传解释、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调整稳步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
(一)各地要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做统一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纳税人做重点宣传。在全省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
资源税的政策调整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传。
(三)利用地税系统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传。
(四)发挥税收管理员的服务作用,在税务管理工作中,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和政策解释。
(五)对重点税源大户要深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召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纳税人参加的宣传和业务培训会议,对税收政策的调整作全面的讲解和宣传。
(七)制定全省统一的宣传提纲,各市要通过公告和宣传单,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如下:
1、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2、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4、城镇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5、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6、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是根据城市规模,经济繁荣程度和地段等级确定的;
7、城镇
土地使用税是与城市规模扩大、经济发展、土地价值增长、土地地段繁荣程度相适应并适时进行调整的;
8、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税收发展的需要,是推动税制改革的需要,是公平税负的需要;
9、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优化配置,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的需要;
10、适当提高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会过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11、按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12、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